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黃亭韶 律師被告 邱鉦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9年度附民字第799號,刑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對被告邱鉦峰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經諭知被告邱鉦峰部分為無罪之判決,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刑事庭乃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3,3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