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53號聲請人預約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貴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3月24日35,000元T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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