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5號聲請人 劉水抱 ( 趙雨水 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趙雨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趙雨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失蹤人趙雨水(男、大正14年2月16日生,最後設籍地址:
臺中州大甲郡大肚庄大肚442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