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債權人 林正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對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債權人診斷證明書及癌症門診、出院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