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丙○○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乙○○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9分之4,相對人乙○○負擔9分之3,其餘9分之2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丙○○、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桂大永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審級│項目│金額│備註│├───┼───────┼───────┼─────┤│一│裁判費│7,38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次測量費│10,98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次測量費│8,580元│聲請人預納│├───┴───────┼───────┼─────┤│總計│26,940元││├───────────┴───────┴─────┤│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26,940×4/9=11,973元││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26,940×3/9=8,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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