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塗雪惠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巷○號」房屋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釋明將來還款來源為何?
三、自102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請提出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電話費、勞保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五、釋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為何未載明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六、聲請人於105年1月5日調解期日稱尚有另外積欠聯邦當鋪的錢,究指為何?該債權人之名稱姓名及聯絡方式為何?為何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內?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