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及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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