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鄭瑞裕 被告 陳嬌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41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000元。
(二)陳述:請求被告賠償車損費用18,000元及精神賠償5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原告於當日庭期後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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