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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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劉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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