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51號
原 告 中清黎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峰銘
被 告 陳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本院於
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0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中清黎明大樓社區住戶即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5樓之1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該大樓共16戶
),依該社區103年10月16日、103年11月24日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即每月管理費
870元,惟第一次收取103年12月至104年3月止共計4個月管
理費外,其餘每季收一次即三個月管理費,應於該收費當月
之10日前繳交。詎被告應按上開會議決議繳交管理費,竟積
欠自103年12月1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共計10個月管理費
8,700元(計算式:870x10=8,700),經原告催繳,被告均
置之未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8,7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以書狀表明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而陳明:此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此外,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繳納其所積欠自103年12月1日至104年9月30
日止之管理費共計8,7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公告、中清黎明大樓社區103
年10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103年11月
24日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地政電傳資訊系統
資料、104年12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第三次會議會議紀錄、
中市北屯區公所104年12月22日公所農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均影本在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雖曾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稱:該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
未再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敘明有何糾葛及證據為何,自難採
信,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被告既
積欠103年12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止共計3期(即10個月)
之管理費,所積欠之管理費已逾2期以上,復經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自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700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㈡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
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管理費請求
權,既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且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被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支付命令卷第15頁),則被告迄未給
付,應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10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給付管理費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8,7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