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567號
原 告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顏雅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被 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簡涵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為清償借款,而簽發票號YX000000
0號,發票日民國101年10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70萬元,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以及票號AZ
0000000號,發票日101年11月10日,票面金額56萬元,付
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票據
),金額合計126萬,詎經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固不否認系爭票據之真正,惟系爭票據係被告為
增加公司資產、資金調度及擴張信用等事務,而交由原告辦
理相關事宜,面額70萬之票據係用以代購土地,但買賣嗣後
並未成交,面額56萬之票據係作為擴張銀行信用評估基數之
用,系爭票據均無資金關係,應由原告就資金關係加以舉證
,被告並無積欠原告任何款項,自無須給付票款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票據法第5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為無
因證券,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
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
之責任;票據債務人如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
,對抗執票人,應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
64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意旨參照、同院104年度台簡上
34號判決意旨參酌)。準此,發票人如抗辯其與執票人間
無借貸債務關係,自應由發票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始符合票據法保障票據流通之立法目的,票據才得以成
為有價證券而非淪為普通之借據或僅能作為權利證明文件
使用。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
理由單影本各2份、兩造金前往來情形表1份(見本院一
卷第4頁至第5頁、本院四卷第33頁至第40頁),並有本
院歷次之審判筆錄及相關對照資金證明文件在卷可佐,且
依一般社會經驗,倘被告事後已另就系爭票款債務加以清
償,理應於清償時要求原告返還系爭票據,是足認原告所
言並非無據;被告雖以前詞置辯(見本院卷一第35頁至第
36頁、本院卷四第43頁),然就代購土地部分,除未提出
相關約定文件以實其說外,其所稱交付票據供代購土地乙
情,亦與買賣契約成立前並無需給付價金之常理不符,是
其此部分所述,尚難憑採;至其所辯擴張信用乙節,除未
能具體說明內容外,依一般經驗,亦無從想像如何憑靠開
立無須付款之支票,就可以擴充信用或因此取得資金使用
,倘此法可行,何以通常需用資金之人,均需提供薪資證
明、不動產或擔保品始得貸得款項,足認其此部分所述,
亦與常理有違而不足採信;況被告為營造公司,對於票據
見票付款以及可背書轉讓之效力應有一定認識,倘其確實
未收到借款,何以會任意簽發票據、又不禁止背書轉讓,
以避免第三人善意受讓票據?且亦不保留任何非因借貸而
簽發票據之證明,以避免原告日後請求付款?益徵被告前
開所辯實不足採。從而,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既無法就其
抗辯事由之存在加以舉證,自應就其所簽發之系爭票據負
付款之責,是原告本件請求,依法自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6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29日(見本院卷一第14
頁、第1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