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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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0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6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dunhill」、「CHANEL」、「GUCCI」、「BURBERRY」及「LV」等商標圖樣,分別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其商標專用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其專用期間、專用商品均如附表一所示)。且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廖姓之成年女子所贈與、印有與上開註冊商標相同圖樣之皮件、零錢包、煙盒等,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7月10日起,在設於不詳地點之網咖店內,透過網際網路,以「ms7985」之帳號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而以競價拍賣方式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以不知情之 王俊傑 所有、由其使用之臺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得標之買受人匯入買賣價金,甲○○再以郵寄方式將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交付各該買受人;以此方式,連續多次販賣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嗣於同年月22日下午4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4樓之2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鑑定證明書、路易威登(LV)產品意見書各1件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5件。
㈣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2件。
㈤臺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紀錄影本
1件。㈥現場照片5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前之陳列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為牟小利,恣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兼衡其販賣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對於註冊商標商品之商譽、銷售及市場競爭秩序所肇危害,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dunhill」、「CHANEL」、「GUCCI」、「BURBERRY」、「LV」等商標之皮夾、鑰匙包、煙盒等共14件,係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商標圖樣│專用期間│專用商品│商標權人│├────┼──────┼───────────┼───────┤│dunhill│94年8月16日│衣服、運動裝、網球裝、│英商奧佛雷旦喜│││起至104年8│滑雪裝、休閒裝、汗衫、│股份有限公司│││月15日止│浴袍、便裝、運動訓練裝│││││、緊身衣、內衣、游泳衣│││││、編織運動裝、套頭毛衣│││││、鞋靴、運動鞋、帽子、│││││運動帽、圍巾、頭巾、領│││││帶、短襪、長襪、運動襪│││││、服飾用禦寒用手套、無│││││指手套、尿布。││├────┼──────┼───────────┼───────┤│CHANEL│70年4月1日│各種皮包、皮夾、手提袋│瑞士商香奈兒股│││起至97年3月│、旅行袋、手提箱、公事│份有限公司│││31日止│包、鑰匙包、化妝包、釣│││││具袋、高爾夫球袋、運動│││││用具袋││├────┼──────┼───────────┼───────┤│GUCCI│70年6月1日│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義大利商固喜歡│││起至96年8月│行袋、皮夾│固喜公司│││31日止│││├────┼──────┼───────────┼───────┤│BURBERRY│92年8月1日│旅行用衣物袋、女用大型│英商布拜里公司│││起至102年6│手提袋、運動用提袋、旅││││月30日止│行箱、皮箱、背袋、旅行│││││袋、手提箱、手提包、皮│││││夾、錢包、皮包、化妝包│││││、公事箱、書包、公事包│││││、多功能皮製公事包、陽│││││傘、雨傘、手杖、皮製鑰│││││匙包、鑰匙包、寵物衣服││├────┼──────┼───────────┼───────┤│LV│79年7月16日│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法商路易威登馬│││起至98年1月│、手提包、書包、旅行袋│爾悌耶公司│││31日止│、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LV│82年8月1日│書包、公事包、旅行箱、│同上│││起至100年2│手提箱袋、旅行箱袋、皮││││月28日止│夾││└────┴──────┴───────────┴───────┘附表二┌──┬─────────────────┬────┐│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1│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夾│5只│├──┼─────────────────┼────┤│2│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夾│2只│├──┼─────────────────┼────┤│3│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鑰匙包│2只│├──┼─────────────────┼────┤│4│仿冒「dunhill」商標圖樣之皮夾│1只│├──┼─────────────────┼────┤│5│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夾│3只│├──┼─────────────────┼────┤│6│仿冒「LV」商標圖樣之煙盒│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