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楊文國

相對人永滿大鎮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騰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計

1,220元

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