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4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 洪怡穎 債務人 陳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