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3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陳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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