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感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感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裁定95年度感聲字第39號移送機關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被移送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3年度感裁字第2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4年2月3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於95年6月進入第1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治安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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