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536號聲明人乙○○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之父親甲○○於民國95年3月7日死亡,伊為聲明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法院准予備查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甲○○己身所從出之子女,惟聲明人已為訴外人 林徐員 收養之事實,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按。按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及同法第1083條前段:「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規定之趣旨,聲明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回復其與被繼承人間之父子關係,聲明人即不具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資格,自無拋棄繼承權可言。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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