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8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高金山
被 告 周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