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曾住基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點零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甲○○於90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消費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萬元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5年1月24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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