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8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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