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5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楊台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1月1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台福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台福為臺中市○○區○○里○○
街○○○號24K福星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24K福星名邸社
區)之主任委員,其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17時許,在24K福
星名邸社區之公告欄及電梯內張貼「本社區24K福星名邸西
安街127號1樓裝簧施工有結構上安全疑慮……」(下稱系爭
公告),為系爭公告內容之該住戶即證人 陳鈞平 認為不實且
有妨害公眾安寧之虞而向移送機關舉報,以被移送人其上開
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去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妨害安寧
秩序行為,經移送機關受理後,依調查之事證,認被移送人
有違反上開行為而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規定。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即
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
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
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
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
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是若行為人僅因私人間戲謔對談,並無上開散佈之主觀認識
與客觀行為存在,則該戲謔對談因第三人在旁無意聽聞後,
第三人基於己意散佈該戲謔對談,致生有散佈謠言之情形,
仍難認行為人係有違反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其在上揭時、地,確有張貼
系爭公告,並有系爭公告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自堪認為真
實。雖證人陳鈞平於警詢時指述:其住處施工沒有影響社區
安全,被移送人張貼系爭公告要召開住戶區權會,是不實指
控,因系爭公告標題聳動,社區住戶會受此而產生心理恐慌
影響社區安寧等語;然被移送人警詢時稱:因E1住戶(即證
人陳鈞平住處)室內施工鋼筋外漏而有結構上之安全疑慮,
其24K福星名邸社區有發函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
都發局)反應後,都發局已函復將排程辦理現場勘查,其為
社區主任委員,為此想召開區權會,始張貼系爭公告等語,
復觀以附卷被移送人所張貼之系爭公告內容為:「E1住戶室
內施工嚴重影響安全會議、【會議日期】109年11月11日(星
期三)、【會議時間】晚上07:30時、【會議地點】社區二
樓會議室、【參加人員】現任委員、A3章長南、D13詹次降
、歡迎住戶參加。福星24K福星名邸管理委員會,109.11.9
」
、及都發局函覆排程辦理現場勘查證人陳鈞平住處疑似未經
許可擅自裝修公文影本,及卷內證人陳鈞平住處施工照片確
有鋼筋外露等情,顯見被移送人係基於24K福星名邸社區結
構安全而召開區權會議,其客觀上並無捏造不實,是被移送
人雖有張貼系爭公告散佈於福星24K福星名邸社區內之行為
,然尚不足以認定被移送人上開行為已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
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
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
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
送機關所指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