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6號

債權人 王淑蕙

施朝元

施秉宏

盧銀標

黃麗雲

陳阿昭

謝惠萍

王淑姿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淑蕙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朝元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秉宏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銀標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雲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阿昭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惠萍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淑姿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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