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楊武凌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3號駁回抗告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記載為異議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許勻睿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