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國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58號異議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謂:其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裁定(下稱8月31日裁定),係聲明異議,並非抗告,依法不需繳納裁判費云云。
二、查本件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臺北地院8月31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聲明狀,惟查關於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民事訴訟法第36條已明定得為抗告,除此之外,並無關於得另以提出異議之方式聲明不服之規定,且
8月31日裁定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5條規定得提出異議之情形,則臺北地院依同法第495條規定,以異議人之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命異議人補繳抗告之裁判費,本院於異議人未依限補繳裁判費後,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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