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條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962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12月14日北院錦文人字第0930104908號函一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12月13日士院儀民科字第30710號函一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玉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