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272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陳○○姓名住.法定代理人陳○順姓名住.法定代理人張○○姓名住.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陳○○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安置於適當場所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陳○○(女,民國00年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為中度智能障礙者。受安置人因遭母親張○○不當管教致臉部及四肢多處新舊傷痕雜陳,且返家後恐有遭受不當對待之虞,經聲請人於100年02月14日下午17時起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鈞院准予延長繼續安置迄今。受安置人父母親有意願及期待接受安置人返家,然心態上稍急,對於受安置人過年期間不願返家有些失落,但願意調適心情,尊重受安置人意願,親子互動情況趨於良好,目前仍循序漸進安排受安置人返家適應,並持續觀察受安置人母親情緒管控及管教態度之調整情形,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及其父母親尚未完成返家準備,暫不適宜受安置人返家,為求受安置人繼續獲得更適切之照顧服務,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繼續安置於適當場所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陳,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個案陳○○延長安置摘要報告、本院101年度司護字第80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聲請人以首揭情由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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