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易字第11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漢倫選任辯護人林鳳秋律師
張家琦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38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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