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展碩更名張添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添芳(張展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張添芳(張展碩)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受刑人即被告就妨害自由部分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本院經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受刑人張添芳(張展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機關年度│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之│確定│備註│││││日期│案號│法院││法院││││││││├─────┤├─────┤││││││││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法院之案號│日期│院之案號│日期││├──┼──┼───┼──┼──────┼─────┼──┼─────┼──┼────┤│1│詐欺│有期徒│92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94年│同左法院案│94年│(已易科││││刑4月│10月│法院檢察署93│方法院94年│10月│號│11月│罰金)│││││23日│年度偵字第14│度易字第27│31日││20日│││││││883號│1號│││││├──┼──┼───┼──┼──────┼─────┼──┼─────┼──┼────┤│2│妨害│有期徒│93年│臺灣臺北地方│本院97年度│98年│最高法院│99年││││自由│刑11月│9月│法院檢察署94│上訴字第61│2月│99年度台上│10月││││││25日│年度偵字第49│4號│19日│字第6270號│14日│││││││56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