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0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0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
通信貸款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帳務明細及通信貸款撥款證
明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其訴訟代理人
到場亦不為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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