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薛盛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133號給付帳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
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帳款為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