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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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4號
原   告  章少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複代理人  郭游貞
被   告  黃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月媖
       黃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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