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4號原 告 章少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複代理人 郭游貞 被 告 黃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月媖 黃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