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壢交簡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均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103年度壢交簡字第74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裁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容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附表┌────┬────────────┬────────────┐│欄位│更正前│更正後│├────┼────────────┼────────────┤││ 謝均昊 │謝均旻││當事人欄├────────────┼────────────┤││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99巷83號│399巷83號│├────┼────────────┼────────────┤│主文欄│謝均昊│謝均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