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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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被告上琪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