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債權人 利安達平 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明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宥欣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