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冠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足資辯識之債權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