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債權人 蘇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豐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依法規,優惠貸款利息部分不可再一同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