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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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債權人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俊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及提出台端各項損失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