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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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俊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申辦時的相關文件,如果當時未成年,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