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惠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完整債權證明文件(含利息、違約金之約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