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6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5月30日判決,於97年6月2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9.14│96.09.14│96.10.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480號│偵字第2480號│偵字第314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97│96年度訴字第997│97年度訴字第10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27│96.12.27│97.03.1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997│96年度訴字第997│97年度訴字第109││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26│97.02.26│97.04.14│││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807號│字第807號│字第113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0.07│96.09.14│96.10.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149號│字第5199號│字第519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9│97年度易字第39號│97年度易字第3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11│97.02.29│97.02.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9│97年度易字第39號│97年度易字第39號││確定││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14│97.04.07│97.04.07│││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36號│字第1216號│字第1216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1.18│97.02.16│97.01.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99號│偵字第499號│偵字第49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726│97年度訴字第726│97年度訴字第72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30│97.05.30│97.05.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726│97年度訴字第726│97年度訴字第726││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23│97.06.23│97.06.23│││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26號│字第2026號│字第2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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