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開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開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蔣開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兩罪侵害不同法益,而且犯案時間有相當間隔,另外受刑人就本件所表示之意見,為附表編號2之確定案件實體爭執,和定應執行刑幾無關聯等情狀,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僅生嗣後扣除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芳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