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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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88號聲請人德龍紙器商行法定代理人 柯秋龍 相對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088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WG0000000002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4月30日111年4月30日WG0000000003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WG0000000004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WG0000000005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7月31日111年7月31日WG0000000006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8月31日111年8月31日WG0000000007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WG0000000008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10月31日111年10月31日WG0000000009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WG0000000010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1年12月31日111年12月31日WG0000000011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2年1月31日112年1月31日WG0000000012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2年2月28日112年2月28日WG0000000013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2年3月31日112年3月31日WG0000000014110年8月13日20,368元112年4月30日112年4月30日WG0000000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