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港小字第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陳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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