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梁清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佩芬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依同法第66條所為之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
   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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