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代理人   陳茂豐
一、上原告與被告 楊秀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38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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