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09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吳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02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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