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告李吉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張智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智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6,34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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