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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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解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44號聲請人 董明真 聲請人 董妙圓 聲請人 董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普惠 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茂昌實業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