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林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476號),嗣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周林村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伍點伍貳公克,驗餘淨重伍點肆柒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陸公克,純度百分之伍拾捌點 陸玖 ,純質淨重參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海洛因殘渣袋參個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伍點伍貳公克,驗餘淨重伍點肆柒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陸公克,純度百分之伍拾捌點陸玖,純質淨重參點貳肆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海洛因殘渣袋參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龍江街」應更正為「龍江路」,並補充更正:「扣得周林村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5.52公克,驗餘淨重5.47公克,空包裝總重0.66公克,純度58.69%,純質淨重3.24公克)、海洛因殘渣袋3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低度之持有行為應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其非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化學合成藥物,所為對個人身心戕害之程度,暨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數量,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淨重5.52公克,驗餘淨重5.47公克,空包裝總重0.66公克,純度58.69%,純質淨重
3.24公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倒取、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故前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鑑驗用罄毒品則不另諭知沒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為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3個,為供被告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