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15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5月30日上午9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持卡人計
息查詢表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智媚